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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的农民工发生工伤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6-11-11 阅读量:2121

 

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干钳工,在工作期间不慎从楼上跌落。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医疗伙食补助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伤残5级。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随后张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以张某是农民工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由该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评析

张某从身份上讲是农民工,公司也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公司应该依法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