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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05 阅读量:2193 责任编辑:伴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省财政供给驻郑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郑的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税务管理的单位;纳入省地税局大企业分局税务管理的单位;省直属的单位;中央驻郑的单位。

二、年审及申报时间

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2017年7月10日—2017年8月18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2017年7月10日—2017年10月31日

三、年审地点

政一街三号(原省政府大门南200米路东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服务大厅104室)

四、年审及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适用范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省地税局大企业分局管理的企业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登录网址:http://henan.nsweb.org.cn

2.现场年审

适用范围:省财政供给驻郑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驻郑的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和大企业分局税务管理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省直属的单位;中央驻郑的单位;对网上申报结果有异议的单位。

五、用人单位现场年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用人单位2016年6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会计凭证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工资明细复印件。

3.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6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附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2017年度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社会团体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6年度工作报告书》;省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携带财政部门的《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在编职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在编证明)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明细、医疗保险证明(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参保情况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失业保险证明和工伤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6项,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六、用工年审及保障金申报

各单位应按不低于201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参加审核与申报,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申报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七、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等部门提供的在职职工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经过调查核定的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2014、2015、2016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责令限期如数补缴,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年审征收大厅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宜。

咨询电话

0371—65907111   0371—65907221

特此公告。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