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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阅读量:2016

许人社〔2014〕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和2014年市政府“十项民生工程”安排,经市政府同意,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缴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居民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0000元提高为200000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由160000元提高为210000元。


二、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


)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50元


)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40元


)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