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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申领须知

发布日期:2017-12-19 阅读量:1151

【事项名称】生育津贴的申领

【设定依据】

1.《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沈劳社发〔2005〕55号)

3.《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16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4〕310号)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6.《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7〕63号)

【申请条件】

分娩或流、引产的女职工、配偶分娩的男职工。

一、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生育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

二、男职工申领护理假工资

1.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生育的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

2.配偶生育前男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补缴时间不计算)。

【办理材料】

一、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妊娠分娩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复印件(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分娩生育津贴申领表》;

6.《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取消一孩生育指标的地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所需资料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疗费收据》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或《分娩记录单》(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单》,自然流产门诊就医患者需提供完整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5.《参保单位账号表》、《女职工流产、引产生育津贴申领表》;

6. 办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出具《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复印件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引产的需出具《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二、男职工申领护理假工资

1.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取消一孩生育指标的地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5.《参保单位账号表》、《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申领表》。

【办理时间】每月1日-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浑南分局、和平分局、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新民分局8:30—16:30,市局及其余各分局8:30—17:00。

【联系电话】024-62423429 024-62161771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治疗终结或分娩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员持相关资料到所属医保分局办理申领手续;

2.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进行待遇核定,打印《生育生活津贴给付表》或《男职工护理假工资给付表》交单位经办员;

3.向市财政局请款后,将津贴费用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发放给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