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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生育报销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21-04-29 阅读量:4403

1.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 ,具体标准为:

(1)围产期保健费:200元;

(2)流产:100元;

(3)引产:800元;

(4)顺产:800元;

(5)剖宫产:2200元;

(6)剖宫产合并其他手术(非剖宫产并发证):2800元;

(7)计划生育手术费:输精管结扎500元,输卵管结扎500元;上环60元,取环60元。

(8)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费,标准为定额支付标准的50%。男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

(1)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享受188天生育津贴;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6)退休女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津贴。

(7)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金额供给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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