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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政策

发布日期:2016-04-07 阅读量:2522

一、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鉴定

二、办理程序

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体检→组织专家小组作出鉴定结论→书面通知鉴定结果。

三、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四、申报材料

1、劳动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红章);

7、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理期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六、收费标准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200元。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每人次300元。

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人次300元。

七、收费依据

《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焦价费字〔2003〕49号)

八、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6楼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

九、联系电话

8826925、8826933

十、有关说明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病退、护理依赖程度、伤病因果关系、辅助器具配置、延长停工留薪期、旧伤复发、遗属补助等类别,在填写《申请表》时须注明。

2、病退鉴定目前每年组织鉴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