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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结算

发布日期:2016-04-07 阅读量:2274

一、办事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结算

二、办理程序

单位申报生育人员手续→审核单位及个人参保信息情况→结算生育待遇→单位提供开户行及账号→编制基金拨付表→交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财务稽核科支付待遇

三、办理依据

1、《焦作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焦政办〔1998〕25号);

2、《关于调整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焦劳社〔2007〕280号);

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

4、《焦作市城镇医疗基本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焦政办〔2011〕100号);

5、《关于执行焦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焦人社〔2012〕58号)。

四、申报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需提供单位开户行、帐号以及单位全称;

2、顺产职工提供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1份)、住院票据医保联原件以及报销职工的医保编号;

3、难产、剖腹产职工除上述证件之外,需提供剖腹产或难产诊断证明原件(需盖诊断证明专用章或医疗专用章);

4、男职工参保申领生育待遇,除提供上述所需材料外,男职工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需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证明材料需注明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五、办理期限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每月5日至25日提交审批手续,节假日不顺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

市人社大厦二楼服务大厅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9号窗口(工伤与生育保险管理科)

八、联系电话

8826868

九、有关说明

1、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与缴费时间问题: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自其参加生育保险之日起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如何报销问题:女职工产前检查(围产保健)费用,原则上在妊娠终止当年领取,由女职工生育后持准生证、出生证随生育医疗费一起领取。

3、企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补相关医疗费用,后期有关费用的报销问题:女职工直补后没有票据医保联原件,提供直补报销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复印1份),其他所需申报材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