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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生育政策

发布日期:2016-04-07 阅读量:2585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    时间:2015-03-26    浏览量:4666次

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


一、服务对象:生育职工

二、受理部门: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生育保险科

三、受理地址:黄山路北段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3号窗口

四、联系人:刘惠   焦飞燕

五、联系电话:0395—3131992

六、法定办理时限:无

七、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不收费

九、监督投诉电话:0395—2122230

十、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十一、受理条件

l、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

2、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

3、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

十二、申请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受委托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等;

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办理流程

l、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按照规定核定生育待遇;

4、根据核定待遇标准支付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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